利得稅兩級稅制度背景與最新利得稅稅率拆解 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原則的利得稅制度,一直以「低稅率、簡單稅制」聞名。為了在維持簡單稅制的同時,進一步減輕中小企稅務負擔、提升競爭力,政府由2018/19課稅年度開始,引入了備受關注的利得稅兩級稅制度。這項制度的核心,就是對首部分利潤以較低稅率徵稅,其餘利潤則維持原有標準稅率,形成「首段低稅、其餘照舊」的漸進式安排。 在新制度下,公司及法團的標準利得稅稅率仍然維持在16.5%,而獨資及合夥業務則維持在15%。兩級制的重點在於: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,可享用較低稅率,超出部分再按標準稅率計算。以公司為例,首200萬利潤按8.25%徵稅,其餘再按16.5%;以獨資或合夥業務計算,首200萬利潤按7.5%徵稅,其餘仍為15%。 這種設計兼顧了稅收及經濟發展兩大考量:一方面,讓利給規模較小、利潤未必穩定的企業,幫助它們減輕現金流壓力,騰出資金投資設備、人手及市場;另一方面,對大型及高盈利企業則維持既有稅負水平,避免大幅削弱政府財政基礎,亦減低制度被視為「向大型跨國企業派糖」的觀感。 值得注意的是,兩級稅並非自動適用於所有業務結構。由於不少集團會透過多間公司分拆業務,若不設限制,集團可以將利潤分散至多個實體,各自享用首200萬利潤的低稅率,變相多重享受稅務優惠,因此政府同時引入了「關聯實體只能擇一享用兩級稅」的反避稅規則。這亦令兩級稅制度不止是簡單「減稅措施」,而是牽涉集團架構、控股比例、實際控制權的較複雜稅務規劃問題。 對經營者而言,掌握最新利得稅稅率及兩級制的適用範圍,不單影響每年應繳稅款的高低,更會影響到公司架構是否需要調整、是否有必要重組股權或合併業務,以避免無意中違反關聯實體規則,或錯失本可合法利用的稅務優惠空間。因此,在考慮成立新公司、拆分業務或引入新股東之前,理解兩級制的制度背景與具體規則,是現今香港企業不可忽略的一環。 兩級稅計算方法:實際步驟與利得稅兩級制例子 要真正運用好兩級制,必須先理解完整的兩級稅計算步驟。首先,與傳統制度相同,企業需要按稅務局規定,由會計盈餘調整至稅務應評稅利潤:包括加入不准扣稅開支(例如罰款、部分捐款)、扣除可享稅務折舊或認可開支、調整未變現盈利或虧損等。完成所有調整後,得出當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金額,兩級徵稅便以此為基礎。 接著,按照制度規定,首200萬應評稅利潤按較低稅率計算,其餘部分按標準稅率計算。以一間有限公司為例,若某年度應評稅利潤為500萬港元,兩級稅的計算可簡化為兩段: 第一段:首200萬 × 8.25% = 165,000 港元 第二段:剩餘300萬 × 16.5% = 495,000 港元 合共利得稅開支為 165,000 + 495,000 = 660,000 港元。若沒有兩級制,整體500萬利潤都按16.5%計算,稅額會是825,000港元。兩相比較,可見兩級制為該公司節省了165,000港元的稅款,節省幅度達約20%。 再以一間獨資企業為例,如其年度應評稅利潤為150萬港元,因金額未達200萬,整體利潤均可享用低稅率7.5%。其利得稅為 150萬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