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得稅兩級稅制度背景與最新利得稅稅率拆解
香港實行地域來源原則的利得稅制度,一直以「低稅率、簡單稅制」聞名。為了在維持簡單稅制的同時,進一步減輕中小企稅務負擔、提升競爭力,政府由2018/19課稅年度開始,引入了備受關注的利得稅兩級稅制度。這項制度的核心,就是對首部分利潤以較低稅率徵稅,其餘利潤則維持原有標準稅率,形成「首段低稅、其餘照舊」的漸進式安排。
在新制度下,公司及法團的標準利得稅稅率仍然維持在16.5%,而獨資及合夥業務則維持在15%。兩級制的重點在於: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,可享用較低稅率,超出部分再按標準稅率計算。以公司為例,首200萬利潤按8.25%徵稅,其餘再按16.5%;以獨資或合夥業務計算,首200萬利潤按7.5%徵稅,其餘仍為15%。
這種設計兼顧了稅收及經濟發展兩大考量:一方面,讓利給規模較小、利潤未必穩定的企業,幫助它們減輕現金流壓力,騰出資金投資設備、人手及市場;另一方面,對大型及高盈利企業則維持既有稅負水平,避免大幅削弱政府財政基礎,亦減低制度被視為「向大型跨國企業派糖」的觀感。
值得注意的是,兩級稅並非自動適用於所有業務結構。由於不少集團會透過多間公司分拆業務,若不設限制,集團可以將利潤分散至多個實體,各自享用首200萬利潤的低稅率,變相多重享受稅務優惠,因此政府同時引入了「關聯實體只能擇一享用兩級稅」的反避稅規則。這亦令兩級稅制度不止是簡單「減稅措施」,而是牽涉集團架構、控股比例、實際控制權的較複雜稅務規劃問題。
對經營者而言,掌握最新利得稅稅率及兩級制的適用範圍,不單影響每年應繳稅款的高低,更會影響到公司架構是否需要調整、是否有必要重組股權或合併業務,以避免無意中違反關聯實體規則,或錯失本可合法利用的稅務優惠空間。因此,在考慮成立新公司、拆分業務或引入新股東之前,理解兩級制的制度背景與具體規則,是現今香港企業不可忽略的一環。
兩級稅計算方法:實際步驟與利得稅兩級制例子
要真正運用好兩級制,必須先理解完整的兩級稅計算步驟。首先,與傳統制度相同,企業需要按稅務局規定,由會計盈餘調整至稅務應評稅利潤:包括加入不准扣稅開支(例如罰款、部分捐款)、扣除可享稅務折舊或認可開支、調整未變現盈利或虧損等。完成所有調整後,得出當年度的應評稅利潤金額,兩級徵稅便以此為基礎。
接著,按照制度規定,首200萬應評稅利潤按較低稅率計算,其餘部分按標準稅率計算。以一間有限公司為例,若某年度應評稅利潤為500萬港元,兩級稅的計算可簡化為兩段:
第一段:首200萬 × 8.25% = 165,000 港元
第二段:剩餘300萬 × 16.5% = 495,000 港元
合共利得稅開支為 165,000 + 495,000 = 660,000 港元。若沒有兩級制,整體500萬利潤都按16.5%計算,稅額會是825,000港元。兩相比較,可見兩級制為該公司節省了165,000港元的稅款,節省幅度達約20%。
再以一間獨資企業為例,如其年度應評稅利潤為150萬港元,因金額未達200萬,整體利潤均可享用低稅率7.5%。其利得稅為 150萬 × 7.5% = 112,500港元;而在舊制度下,全部150萬均按15%計稅,稅額為225,000港元,節省同樣接近一半。對不少小型商戶,這筆節省可轉化為租金、宣傳預算,甚至是增聘人手的空間。
然而,在涉及多間公司或集團結構時,兩級稅計算便不只是一條簡單公式,而是必須先決定到底哪一間實體可以選擇享用兩級制,以及其他關聯實體是否理應全數按標準稅率繳稅。實務上,集團一般會選擇將兩級制優惠,集中給予利潤較高、最有機會用盡首200萬低稅率的公司,以達至整體稅負最小化。但在作出這類安排時,還要兼顧商業實際,例如資金流向、銀行融資條件、合約及牌照持有人、未來出售股權或重組的靈活度等,不宜只以稅務因素單一考慮。
如要進一步了解完整制度,可參考專業解說網站提供的利得稅兩級稅專題內容,從中掌握最新政策更新及更多實務操作要點。對於利潤波動較大、涉及跨境交易或多地業務的企業而言,適時檢視整體稅務佈局,更是降低長遠稅務風險的重要一環。
關聯實體是什麼:判定準則、常見架構與風險示例
在兩級制框架下,最容易被忽略但又最關鍵的問題,就是「關聯實體是什麼」。根據香港稅務局的規定,兩級利得稅制度的目標,是讓每個「一組關聯實體」之中,只能有一間實體享用首200萬應評稅利潤的低稅率,以防止同一個經濟實體透過分拆公司來多重享有優惠。因此,準確判斷實體之間是否「關聯」,直接決定誰有資格享用兩級稅。
一般而言,若某人或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超過一定比例的股權(例如超過50%投票權或實際控制權),雙方便很大機會被視為關聯實體。此外,若多間公司同時由同一個人、同一個家族或同一間控股公司控制,即使彼此之間沒有直接股權關係,仍有機會因「共同控制」而被界定為關聯。換言之,只要實際上屬於同一經濟主體之下,不論它們如何分拆註冊、分配業務,稅務局都可能把它們視為同一組關聯實體。
再者,合夥業務、信託安排、及間接持股架構之下的公司,也可能構成關聯關係。例如,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%股權,而乙公司再持有丙公司70%股權,那麼甲與丙亦很可能被視為關聯實體。實務上,稅務局會綜合考慮股權比例、董事會控制、實際決策權及資金流向等因素,而不僅僅看表面持股數字。
理解「關聯實體是什麼」的另一個關鍵,是明白一旦被視為關聯,整組實體每年只可以選擇其中一間享用兩級制優惠。假如某集團擁有五間公司A、B、C、D、E,它們全部利潤都不高,各自約100萬港元,若沒有關聯規則,五間公司便可各自享用兩級制,五份首200萬低稅率,整體稅負大幅下降。為避免這種情況,稅例要求它們在報稅時,必須申報彼此的關聯關係,並作出選擇,例如只讓利潤最高的A公司申請享用兩級制,其餘B、C、D、E則全部按標準稅率繳稅。
若企業刻意隱瞞關聯關係,例如把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多間公司聲稱為互不相干,企圖多次利用首200萬低稅率,便可能構成錯報稅務資料,招致補稅、罰款,甚至刑事責任。對中小企來說,很多時候並非刻意避稅,而是對制度理解不足,例如以為家人名下開設的新公司不算關聯,或以為持股比例略低於某個數字便無關係,這些誤解同樣可能帶來風險。
因此,在籌劃公司架構、安排股權分配或新增關聯公司之前,宜先從法律與稅務角度釐清「關聯實體」的定義及實際影響。對一些計劃透過多間公司經營不同品牌或地區業務的企業集團,更應定期檢視整體架構是否仍符合最新稅務要求,並在報稅時清晰披露關聯情況,以合法及審慎的方式運用好兩級利得稅制度。
Gothenburg marine engineer sailing the South Pacific on a hydrogen yacht. Jonas blogs on wave-energy converters, Polynesian navigation, and minimalist coding workflows. He brews seaweed stout for crew morale and maps coral health with DIY drones.